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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桑拿一条龙宁波一台“看看看”对我的报道严重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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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 17:14: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天小编推送了一篇关于二手车买卖纠纷的图文(买二手车零首付?男子开开心心来宁波买车,结果竟这事儿!),宁波甬曜精品车行对“零首付”偷换概念的做法,让管先生失望;二手车协会,以与否为谈判筹码,更让管先生难以理解。”
  此报道,宁波连续播放,并且在宁波电视NBTV新闻中心等广泛,又被国内众多转播,互联网转发,影响广泛。
  本人认为,这个对我个人的报道不是事实。二手车协会 (我是当时调解员)并没有以与否为谈判条件,只是向记者传达了调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当初,管先生投诉到。同管先生一起来协会,我叫来中介方甬曜二手车行协商调解。管先生不想走司法途径起诉甬曜二手车行,希望我帮助他调解解决纠纷。最后双方协商达成退还定金7000元,息事宁人。特别声明,这“退还7000元定金,息事宁人”是管先生提出的调解要求。这一事实,我有管先生录音可以证明。
  因为事情已经解决,当事人甬曜二手车行要求我打电话给,不要让了,我答应给打电话“不要了”。同时甬曜二手车行也请管先生打电话给“不要了”。我们2 人都同意了。调解结束后,我和管先生都打电话给,要求不要。当时我给记者打电话时,他们不答应,要。后来还是了那天的采访,并且把我个人形象及打电话中的部份录音播放了出去,给协会和我本人带来极不好的影响。电视后,我本人受到许多同行、朋友和网友的和,说我调解不公平,包庇中介(甬曜二手车行)。我不知道播放我的形象和录音的目的,是不是故意要让观众达到这样的效果,从而我的形象。
  我根本没有以是否为谈判条件,事实上也没有这个必要,即使不参与,我还是会热心帮助管先生调解解决这个问题的。近两年多,我已经不知道帮助过多少像管先生这样的投诉者,解决二手车交易纠纷,经济损失。而且协会早在3月2 日已理了管先生的投诉。管先生也去过,投诉过工商12315,都去过。我们协会不是行政执法机关,也不是法院有审判权,我们只有协商调解,化解纠纷的功能。而且,那天我给打电话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双方已经离开之后。
  电视后,我向管先生打电话了解。管先生一再向我声明,他没有说过对二手车协会的“做法难以理解”。请问这“难以理解”从何处而来?(我有电话录音为凭)
  我是根据当事人管先生的要求进行调解,管先生不想走司法途径,因为打官司要支付各种费用,还要提供相关,还要损耗时间和精力。争议的定金也就2万元,打官司的成本有可能超过2万元,有可能得不偿失。管先生是做生意的,所以选择了要求我帮助协商解决这一纠纷。如果我当时调解,让管先生走司法途径,就没有这件事情了。好心调解反而被人说三道四!这记者,不了解这二手车纠纷全部内容和其中的复杂性,只听一面之词,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其次电视还说:我说“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之前二手车要去评估”,否则就是违规操作。这句话我根本没说过。我们警示牌上是“”,并不是必须。而且这一纠纷不是二手车质量纠纷,管先生对二手车质量没有,揭押费用中只是按揭所需的押金太高有意见。作为中介方在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之前应该向买方楚按揭所需支付的利息和各种费用,包括押金等,双方达成共识,方可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而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之前二手车要去评估,否则就是违规操作,并不是我所说过的内容。
  再说,记者来到协会,我一开始就对2位记者说,“不要拍我”,“不要拍我”,再三强调,,,他们还是偷偷地拍了我,还播放了出去,以协会陈秘书长的称呼点名道姓地报道,严重侵害了我的肖像权,了我的意愿。
  未经本人同意,播放有关我的工作(调解)内容,内容严重失真,节目后,引发广泛,对我本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这是对我(一个善意当事人)的无故和,严重侵害了我的肖像权、名誉权,必须承担相应行为后果!
  在我国,至今“采访权”法无,它没有作为一项授权性的规范在法律上加以。但是,宁波桑拿一条龙采访可以从《》的言论出版中延伸出来,包括、通讯等等。新闻工作者是,他们和他们所在的媒介单位的工作是服务并从属于的言论出版的,是为了满足的表达权和知情权才拥有采访的的。
  我国的立法趋势,是把新闻工作者视为普通的,例如关于法庭中记者的变化(从允许摄影到不允许摄影)、关于证券法中记者地位的变化(从认定为内情人到否定其为内情人)等等。记者不是享有行政、司法的公务人员。记者作为享有,同时也就受到人身权、知识产权的,但这种适用于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而不适用于妨碍公务罪。如果认为记者在采访中受到,打人者涉嫌“妨碍公务”罪,这在法律认识上是有误的。
  采访要受到指导思想、、公共秩序的。另外还有一个很大的,这就是被采访对象的的。记者要尊重被采访对象的权、通讯权、住宅不受的,不得干扰工作、不得私生活领域、不得公开企业法人的商业秘密等等。《中国新闻工作者新闻准则》:“通过的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现在的监督,实际上相当程度是党和的某种的延伸和补充,很容易使记者产生一种错觉,以为自己手中也握有什么“”。已有人提出采访权应是“”之权而不是“”之权,还有人主张实行强制性采访,要求对于记者的调查采访,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抵制、隐瞒。这都是将记者的“”变成了“”。隐性采访中的偷录,甚至通过直接体验犯为来取得第一手材料,使得记者拥有了像一样的。这样做,至少不会受到法律的。经过批准的是法律赋予的,他们取得资料是为了办案,因而是封闭的,本身带有私权的性质;而记者的目的是为了公开,记者采取行动的后果,有可能取消任何的防线。如果媒介上经常不断地出现偷录的镜头,即使是主观上是为,从长远看,也可能会使其他失去私密感和安全感,这种潜在的社会效果要思考。
  就此,需要提出记者工作是不是专业的问题。恐怕任何一位记者都希望承认自己的工作是一种专业。如果记者工作是一种专业,那么,这种专业不仅是写写稿子,新闻稿是各种文章写作中较简单的一种,专业水平是有限的,最能体现记者专业的,就是想方设法通过正当的途径取得新闻。这就是你的专业!你得不到需要的东西,就是你不够专业。私家侦探查不出线索,只能怪自己的专业水平不够,怪当事人狡猾会被嘲笑的。那么,记者采访不到需要的材料,就能怪当事人不配合吗?亮出记者证,对方必须回答,这是谁都会做的事情,无论如何算不上一种“专业”。
  当谈到记者采访权的时候,也要想到与采访相对应的责任或义务是什么,这就是尊重被采访者的。以正当的方式采访,能够让被采访人不采访,愿意与记者交谈,并且谈出记者需要的东西,这就是记者的专业工作。
  协会不是行政机关,我也不是公务人员,我们协会是市民政局直接登记的,无任何背景的纯民间团体,我所做的二手车交易纠纷调解,也是自发的形成,即使以前没有这二手车协会时期,我们许多从事二手车行业的热心人也在帮助调解二手车纠纷,这种纯民间事情,不是政务信息,也不是行政行为,也值得说三道四的吗?只要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事情,也要,让去评论对错吗?而且当事双方当事人都有要求,不愿意播放,这电视节目中当事人意愿的事情,难道不算侵害当事人身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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